足纪字(2005)14号
关于对全国女足U16锦标赛中违规违纪的处罚通报
各会员协会、女子足球俱乐部:
2005全国女足U16锦标赛于9月16日至9月23日在河北涿州举行,在9月22日第五轮第29场河北队与辽宁队比赛后,出现了辽宁队部分教练员和运动员围堵、辱骂并追打裁判员的情况。
根据全国女足U16锦标赛涿州赛区组委会提出的建议,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之规定,经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研究决定,做出如下处罚:
一、 停止辽宁女子足球教练李秀馥、马琳从处罚之日起随队进入比赛场所工作一年,并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二、 停止辽宁女子足球运动员梅雪、李玉从处罚之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参加全国足球比赛的资格;
三、 停止辽宁女子足球运动员李小燕从处罚之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参加全国足球比赛的资格;
四、 对辽宁省足协、辽宁u16女子队提出通报批评;
五、 责成辽宁u16女子足球队写出书面检查,并进行整顿,于10月31日之前将书面检查及整顿情况上报中国足协。
以上处罚即日起生效,罚款由辽宁省足协代缴,并于此处罚决定之日起30天内汇入中国足协帐号。
特此通报。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代)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抄送:各联赛赛区委员会、中超、中甲、乙级俱乐部
编校:guo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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