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纪字(2006)4号
关于对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中违规违纪的处罚决定
各赛区委员会、中超、中甲、中乙足球俱乐部:
2006中甲联赛第四轮第22场南昌八一衡源足球俱乐部队与青岛海利丰足球俱乐部海信(地产)队的比赛在2006年4月15日进行,在比赛进行中,青岛海信(地产)队助理教练员李斌、翻译陈建义因不满裁判员判罚先后擅自冲入比赛场内,辱骂、指责裁判员。
2006年4月15日进行的中甲联赛第四轮第23场西藏惠通陆华足球俱乐部山西沃森路虎队与广州医药足球俱乐部队的比赛进行至第85分钟时,山西沃森路虎队7号运动员李根在球已出界的情况下,击打广州医药队23号运动员卢琳,被裁判员罚令出场。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第四十八条、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做出如下处罚:
一、 停止青岛海信(地产)队助理教练员李斌随队进入运动员替补席4场(2006中甲联赛第五轮至第八轮),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
二、 停止青岛海信(地产)队翻译陈建义随队进入运动员替补席3场(2006中甲联赛第五轮至第七轮),并罚款人民币4000元;
三、 停止山西沃森路虎队7号运动员李根比赛4场(2006中甲联赛第五轮至第八轮),并罚款人民币6000元;
各俱乐部(队)要引以为戒,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等文件,加强对本俱乐部相关人员的管理和教育,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保证联赛的顺利进行。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代)
二○○六年年四月十八日
编校:guo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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