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纪字(2006)11号
关于对2006年中国足球协会杯赛中违规违纪的处罚决定
各赛区委员会、中超、中甲、中乙足球俱乐部:
2006年中国足球协会杯赛第三轮第一回合深圳足球俱乐部金威队与浙江绿城足球俱乐部巴贝绿城房产队的比赛于2006年6月29日在宁夏自治区银川市宁夏体育场进行,在比赛进行至第77分钟时,浙江巴贝绿城房产队助理教练员刘颜对裁判员的判罚不满,对裁判员进行指责、辱骂,被裁判员罚离替补席。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四十八条、五十二条,做出如下处罚:
停止浙江巴贝绿城房产队助理教练员刘颜进入运动员替补席3场(2006年中国足球协会杯赛第三轮第二回合,2006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第十三轮、十四轮),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
各俱乐部(队)要引以为戒,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等文件,加强对本俱乐部相关人员的管理和教育,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保证联赛的顺利进行。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代)
二○○六年七月三日
编校:guoyuan
审核:
审核: